首页 > 省政府:东环铁线路两侧10公里内禁放孔明灯
省政府:东环铁线路两侧10公里内禁放孔明灯
来源:     作者:黄蕾    2011-09-10

  孔明灯的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设备、通信设备、山林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动车运行构成重大威胁。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西海岸至万绿园和海甸岛一带、三亚市亚龙湾至南山沿海一带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东环铁路线路左右两侧各10公里区域内,以及全省的森林防火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二、各级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给安全生产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消防、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行政执法、民航安监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四、民航、铁路等有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提高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要做好值班值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民航飞行、铁路运输安全。

  五、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级政府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违规燃放孔明灯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最热评论
验证码:发表评论
热新闻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0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李君律师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