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海南频道9月13日电(傅勇涛 徐平飞)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海南省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正式设立。
该暂行办法共有十条,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设立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来源、预结算、使用和监管以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等都做出了规定。
该暂行办法还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给予明确的规范,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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