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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严惩“涉旅”犯罪保护外来游客
来源:     作者:黄蕾    2011-12-21

  “色情”敲诈勒索游客案改判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并罚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通讯员 林巧 张海涛

  近日,三亚市检察院支持城郊检察院抗诉石某某等7人抢劫、敲诈勒索涉旅案获改判。这是该院今年以来成功支持抗诉获改判的第二起案件,同时是一起典型的“涉旅”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紧紧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打击、预防、保护、监督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2010年3月15日,入住在三亚市某海景酒店的浙江游客冯某等十二人在酒店休闲中心一名女外联的介绍和游说下,谈好以400元看一场色情表演。观看表演之后,被告人石某某就带着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对被害人冯某等12人进行威胁、恐吓,以冯某等12人观看了色情特技表演为由,对其进行敲诈,要求每人要交纳1600元的表演费,冯某等人迫于石某某等人的威胁,只好每人交纳了1600元的表演费。之后,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又用同样的方法对同是浙江来的游客钱某某等9人进行敲诈,最终,冯某等12人以及钱某某等9人共21人相互凑足了33600元交给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还威胁冯某等21人不许报警后才让冯某等人离开休闲中心。

  2010年3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随旅游团队来到三亚旅游,入住在三亚市某海景酒店。当晚2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该酒店休闲中心一名女外联的介绍下,到酒店休闲中心做按摩,在按摩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与按摩技师罗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陈某某按事先谈好的价格把80元人民币付给罗某某,但被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拦住,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石某某等人以陈某某强奸了按摩技师,并且大声吵闹把客人吓跑为由,要求陈某某赔偿休闲中心的损失。陈某某迫于石某某等人的殴打及威胁,不得已提出要自己的领导来帮忙解决此事, 无奈之下,被害方等人同意赔偿6000元,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才让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离开。

  该案经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三亚市城郊法院以石某某等7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一审判决后,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也就是第二起(即2010年3月17日)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抢劫罪,由于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造成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经该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实施的主要犯罪手段是暴力殴打,其次是威胁,威胁包含了暴力的内容。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陈某某被抢6000元钱的犯罪后果,并具有造成陈某某轻微伤的犯罪情节。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抢劫罪。城郊法院对于本案的适用法律,定性有误,量刑畸轻,应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因此,该院认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正确,并支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该案经二审开庭审理,三亚市中级法院采纳该院的意见,对该案作出改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并罚,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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