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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
来源:人民网     作者:修梓馨    2012-04-06

  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形势发展需要,发挥省会中心城市辐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海口旅游业转型升级,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延伸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日前,海口出台了《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至2013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该办法规定,奖励对象为在海口市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及分社,奖励标准按组织、开发6类客源市场分别进行不同的奖励。

  一是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晚并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入住一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5元/人次。入住二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5元/人次。入住三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15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一、二、三类旅游饭店是指游客入住的标准间年均房价分别为250元以上、150元以上、80元以上的旅游饭店。)

  二是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标准同一档次下调5元/人次。

  三是旅行社组织琼北(儋州、澄迈、文昌、定安、屯昌、琼海、临高)专项游,从海口出发游览2个(含)以上市县收费景点(区),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

  四是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会消费,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

  五是旅行社引进会议规模达到20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并入住本市一、二类旅游饭店2晚,每次会议奖励2万元;入住本市三类旅游饭店,每次会议奖励1万元。

  六是旅行社组织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以本市港口为始发港或停靠本市港口,每艘次奖励3万元。(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海口市政府办 张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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