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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客运管理规定7月施行 客运车应当装监控
来源:     作者:陈曼莉    2012-05-29

  商报讯(记者吴静)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2年3月30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客运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

  经营者不得擅自涨价、压价和乱收费

  根据规定,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不得擅自涨价、压价和自立项目收费。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有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暂停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旅游客运车应当安装视频监控

  《客运若干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提供公共信息服务。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纳入省级道路运输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未安装或者擅自拆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停运整改。

  旅行社租用无证车辆将受重罚

  根据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擅自转包经营最高罚10万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允许其他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转包经营,有允许其他车辆挂靠经营或转包经营的,或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驾驶人员未经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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