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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旅游法》关键词装进行囊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陈曼莉    2013-09-25

  ■ 见习记者 马珂

  距离《旅游法》施行仅有几天时间。我国首部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近日,海南日报记者采访业内人士,精简拎出旅游法中涉及游客权益的关键几点,希望读者在国庆旅游的时候能够有备无患。

  关键词1 零负团费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海南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健生称,《旅游法》实施以后,零负团费的重灾区将经历一段异常痛苦的“再生期”,区域行业的各环节在一段时期内将面临重大的冲击和经济损失,当然只要各相关利益链适当地做出点调整,凤凰肯定会涅槃重生,而且会更加美丽。

  关键词2 景区涨价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关键词3 消费者维权

  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吴坤卿近期一直在各市县宣讲《旅游法》,他特别注意到《旅游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突破。“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拒绝权规定得都很明晰,其中对景区承载量的限制其实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另外,《旅游法》将民事和刑事责任全部纳入,明确了连带责任,”吴坤卿认为,对游客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刺激散客游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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