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其中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此外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规定》禁止对古树名木砍伐和擅自移植,禁止剥损树皮、掘根,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禁止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及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规定》明确造成古树名木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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