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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导游服务费标准 团队旅游20元/人/天
来源:南海网     作者:修梓馨    2014-01-18

  南海网海口1月1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黄丹 实习生梁嘉华)1月17日,《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在2014年海南省旅游工作暨春节假日旅游工作会议上公布。《规范》明确规定,旅行社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海南导游服务费的标准为一般团队旅游20元/人天,旅行社未支付导游服务费最严重将被吊证。

  旅行社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规范》明确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的,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导游建立劳动关系。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名册备查。导游名册应当包括导游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旅行社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要求,2013年10月1日前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必须具备“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的20%且不少于三名、与旅行社签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导游服务费标准:团队旅游20元/人天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规范》明确,导游服务费是导游提供服务的报酬,是合法收入。根据海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导游人员的工作特点,旅游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海南省导游服务费指导性标准:

  旅行社一般可以按照团队旅游,二十元人民币/人天;小包团旅游(十人以下),三十元人民币/人天。中级导游提供服务的,加十元人民币/人天;高级导游提供服务的,加二十元/人天。旅行社在此服务价格上下浮动。导游提供服务自当日十二时后开始,或者当日十二时前结束的,按半天计算导游服务费;飞机、船舶延误的,仍按原行程计划的时间计算。

  旅行社未支付导游服务费最严重将被吊证

  《规范》还明确,无论是旅行社导游还是临时聘用导游,均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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