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况】201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在河西区外贸路海岸人家小区三亚某旅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天猫商城开设“三亚某旅游”网店。在网上经营旅游业务,招徕、组织“海角一号一日游”、“珊瑚岛户外休闲一日游”、“海角一号户外休闲一日游”旅游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与三亚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海角一号一日游”、“凤凰西游户外一日游”、“珊瑚岛户外休闲一日游”、“海角一号户外休闲一日游”等旅游项目,在其网站上招徕游客,组织开展旅游活动,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谋取非法利润。
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中的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利用网络的宣传行为不易被发现,利用互联网对其商品或服务、经营资质、规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随着旅游业的速猛发展,三亚各旅游景区和度假胜地的客流量显著增加,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开设自营网站、淘宝店铺等,经营旅游业务,招徕、组织游客,组织开展旅游活动,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谋取非法利润。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互联网订购旅游商品时,要注重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并仔细阅读相关的格式合同,了解价格包含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免责条款以及一些特殊条件等。参加未具备旅行社资质商家组织的旅游活动,消费者可能面临被“倒卖”的风险,或者在行程安排上出现不可预估的情况,消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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