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地方税务局就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经省地税局研究将免税期限作出以下明确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月份起5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记者苏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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