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海口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的人员,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意味着非海口户口家庭,今后也可在当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新颁布的《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民如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
记者从海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海口市还将逐步把符合本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家庭或单身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同时,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海口市经适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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