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海口市市长徐唐先已签署海口市政府第73号令,发布《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经适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口市经济适用房以中小套型为主,由房管局统一出售
据介绍,海口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出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套”的原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补缴相关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也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据了解,海口市经济适用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售。
符合三条件者可申请经济适用房,四种情况不得申请
据了解,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上离异不带子女、丧偶不带子女、未婚的人员也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须符合三类条件:其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二是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据了解,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市民,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房。但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区房管局申请,五种人可以优先
办法规定,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两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申请人的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在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电脑随机定号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发放选房通知书。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对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入、转业军人、危房户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记者李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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