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市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椰海大道以北,粤海大道以东,南渡江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海甸岛、新埠岛和司马坡岛)。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机场、客运车站、码头、铁路沿线、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责
海口警方提示,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海口警方提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消防、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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