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近日就海口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条件,以及今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发出通告。根据通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320元(含)等3大条件。
海口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三大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2、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市政府通告同时明确了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其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320元(含);
3、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定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
市政府通告同时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己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已购买解困房、专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已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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