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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许甲猛    2009-09-01
  记者9月1日从江西省旅游局获悉,根据7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江西省旅游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江西省旅游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处罚规定。其中,旅游途中,旅行社将已经与其签有旅游合同的游客擅自转给其他旅行社,应事先征得游客书面同意;旅行社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旅游主管部门可对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若擅自从事导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可对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共分为总则、旅游规划与建设、旅游扶持与促进、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经营与服务5大部分60条,通过更加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旅行社在旅游途中擅自甩客、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擅自从事导游活动、景区强行要求游客购买联票等旅游途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了约束。

  《江西省旅游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景区、旅行社、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规范我省旅游秩序、促进江西旅游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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