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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擅自发放土地证 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许甲猛    2009-09-03

海南经济报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违反《办法》擅自发证,或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指出,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省级土地储备机构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但尚未办理征收手续而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经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省级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储备土地权益证》。

  对申报材料齐全、权属无争议的储备土地登记和储备土地权益证书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已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记者苏桂除实习生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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