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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放烟花 击伤围观者
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作者:许甲猛    2009-09-04
  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军)一酒店在节日期间燃放烟花庆祝,不料意外击伤了一名围观者的眼睛。双方因赔偿问题成讼后,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日前判令被告酒店担责70%,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4万余元。

  2007年10月1日20:30左右,市民邱某在塘沽区一家酒店门前观看酒店燃放的烟花时,意外被烟花残留物击伤左眼。事发后,酒店当即派车将邱某送到了医院,经诊断,邱某左眼为眼挫伤、玻璃体积血、视神经挫伤。随后,酒店以借款方式为邱某垫付了9500余元医疗费。而邱某认为,其伤情由酒店造成,酒店理应承担医疗费,不仅如此,还应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酒店不允,双方为此成讼。案件审理中,经邱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邱某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邱某左眼损伤符合十级伤残。

  经审理,法院认为,《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安全地点,禁止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有碍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活动,被告在燃放烟花前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及警示,由于被告的忽视,导致原告在观看过程中左眼被击伤,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燃放烟花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由于原告自身疏于防范,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结合原告就相关损失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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