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日从省旅游局获悉,新版《山东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9月10日起在全省推行,相比老文本,新文本规定得“很细”。
本报济南9月4日讯记者4日从省旅游局获悉,新版《山东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9月10日起在全省推行,相比老文本,新文本规定得“很细”。
自5月1 日起,《旅行社条例》在全国实施。至此,原《山东省国内旅游合同》已不适应。省旅游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新版《山东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9月10日起将在全省推广使用。
相比旧版合同,新版合同大大提高了旅游者的知情权,旅游行程更加透明。以往旅行社经常使用的“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将不允许继续使用,免得混淆游客。组团社必须在接受报名时,将旅游目的地接待社的情况,如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告知游客。同时,须在合同文本中说明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以及行程所用时间、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信息。在景区(点)游览,还应标明主要景点的停留最少时间、旅途中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以及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标准。
根据新版文本,旅途中的自费项目,须由组团社提供《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签字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旅行社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新版合同文本中还明确旅游者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以及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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