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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引官司 市民宅基地变成他人名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许甲猛    2009-09-07

儋州市民陈文质、陈文英交纳税费后,抵偿的宅基地眼看着就要拿到土地所有权证。然而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证转眼间却变成了另一市民林某的名字。2009年9月3日,陈文质、陈文英将儋州市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

  宅基地变成了他人名

  据介绍,儋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陈文质、陈文英与海南众兴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称“众兴”公司)返还地基款纠纷一案中,由于“众兴”公司在执行通知期限内未按时履行返还陈文质、陈文英的地基款及利息。法院于是查封“众兴”公司位于儋州市那大军屯大州新村桃园高级住宅小区宅基地D型E号。

  经法院查明,关于D型E号宅基地,林某确实与“众兴”公司签订过一份“商住用地出让合同书”,但在法院查封该地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林某与“众兴”公司签订购买E号宅基地后,未按合同约定向“众兴”公司付清地基余款,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故该地基的使用权仍属于“众兴”公司。法院裁定,“众兴”公司将D型E号宅基地抵偿给陈文质与陈文英。然而,2006年6月22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却将该宅基地给林某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之后,林某又将该宅基地过户给两个儿子。

  政府被推向被告席

  2009年9月3日,在庭审上,原告、被告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林某认为,陈文质与陈文英诉称该宅基地属法院强制执行给其的标的物,完全与事实不符,儋州市人民政府给林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损害到陈文质与陈文英的合法权益。儋州市人民政府则认为,根据林某购买该套宅基地的事实、儋州市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及儋州法院发给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儋州土地交易所的“通知”,政府一方给林某等人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行为完全合法有效。

  陈文质与陈文英指出,裁定书的裁定上并没有指明将该宅基地裁定给林某,政府方所凭的是法院“通知”,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行为不合法。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记者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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