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天从海口市政府获悉,为了加大打击违法建筑力度,海口市政府出台了《海口市协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方案》规定,在整治违法建筑中,有如下四类20种行为,将被问责。
第一类庇护放任个人实施违法建筑行为
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当问责:1、不执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口市城区违法建筑集中专项整治的决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对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工作不落实的;2、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为检查不力,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有违法建筑行为不及时实施制止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3、市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由市有关部门发布拆除通告后,未及时组织协调实施强制拆除工作的;4、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建筑行为的。
第二类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各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当问责:1、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为检查不力,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有违法建筑行为不及时实施制止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2、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3、不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有违法建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的。
第三类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
规划、土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当问责:1、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2、未及时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3、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制止和查处;4、对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作出而不作出没收或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理决定的;5、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6、发现违法建筑行为或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后,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不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7、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行为情况的;8、在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类为违法建筑出具虚假材料和证明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当问责:1、未取得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许可的范围建设的;2、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筑行为的;3、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4、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5、为违法建筑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0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李君律师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