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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发商延期交房,赔违约金6万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许甲猛    2009-09-09

合同约定2005年2月交房,可开发商到2007年才将房子交付业主使用。日前,海南海口一家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被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向业主支付违约金60704元。

  据了解,2004年10月,市民石小姐和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石小姐以3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幢房子,建筑面积为123.62平方米,开发商应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石小姐。合同签订后,石小姐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直到2007年10月才将房子交付使用。随后石小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至龙华区法院。石小姐认为,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条约定,开发商应按日向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共计145295.15元。开发商则称,对石小姐提出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合同中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共逾期交房949天,已构成迟延交房违约,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而开发商提出应按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抗辩有理。

  最终,龙华区法院判决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石小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704元。(作者:宋亮亮、周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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