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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消“十二点退房”行规喝彩
来源:人民网     作者:许甲猛    2009-09-10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

  “12点退房”的规定从何而来?原来早在1920年,国际饭店协会成立之初,便开始起草行规,确定客人应当什么时候开始入住、什么时候退房。 这是因为饭店是批量生产,新一批客人到了酒店想要入住,就必须有相应准备退房的客人要离开。但到底该是几点退房,全球业界为此讨论了34年。到了1954年,酒店业有了一个共识,即“客人住一夜的客房、交一夜的房钱,客人对他使用的客房拥有的使用权是22个小时,即从下午2点到第二天的中午12点”。随后,国际饭店业协会和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共同签署了协议书,规定离店的客人应该于12点离店,饭店应该在下午2点前准备好客房让住店的客人入住。

  作为舶来品的中国酒店业,如今早已进入了大众消费和供大于求的阶段,时过境迁,继续墨守上述成规,自然显得可笑并不合时宜。毕竟在现实中,很多人住旅馆,常常是傍晚入住,第二天上午就退房,实际住宿时间不满一天,但仍按一天给钱,旅客明显地吃亏,旅馆占了大便宜。由于全国所有旅馆都按“中午12点结算”,旅客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得低头挨宰。这一行规实质上是全国旅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达成的结算联盟,是对旅馆业市场的垄断。

  从“12点退房”行规的法理关系看,消费者向酒店购买的是一种住宿服务,至少应该按照时间段来计算,不管何时入住,强行规定12点退房,“违者罚款”,这种规定有悖于民法中公平交易的原则。自由市场交易的规则,应该体现平等、自愿、公平。交易双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寻找到双方利益的结合点,实现互惠互利。取消旅馆中午12点结算的规定,打破了旅馆业的利益联盟,打开了旅客与旅馆自由交易的空间,双方公平交易,旅客从此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这些都是自由交易的特点。住旅馆,旅客可以要12点结算,也可以要10点结算;可以要按天结算,也可以要按小时结算;这一家旅馆谈不拢,可以找下一家。结算方式的多样化体现了旅馆与旅客地位的平等,强买强卖的行为因此而绝迹。

  事实上,打破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就是服务创新。在现实利益面前,不合理的“行规”迟早会失效。毕竟当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们选择了新的服务规范,墨守成规的企业只能失去更多的市场和顾客。我们期待,更多的“行规”越来越人性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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