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商人李先生听信海南海口售楼员“如果不喜欢这个房子,定金的钱可以退”的允诺,从北京汇了10000元现金到售楼员指定的账户里作为买房定金。三日后,李先生不想买房了,想退钱,却遭销售商拒绝。26日,李先生打进南海网热线求助。
听信允诺将钱汇入指定账户
李先生称,2009年8月份到海口看中了在滨海大道某楼盘的房子。后来着急回北京办事,就没买。9月9日下午4点,该楼盘一位姓黄的售楼员给他打电话说她们楼盘明天就要涨价了,如果想买,今天就可以先交10000元订金把房子订下来。如果不喜欢,他们可以把这10000元订金退给李先生。“当时我考虑后也觉得,那里的房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现在要涨价了,那就买了。以后也方便到海南来渡假和做生意。”李先生说,于是就跟姓黄小姐订了90平方米的房子。4点30分把钱汇到了指定账户。
不想买房又不能退钱很无奈
“过了3天后,也就是9月11日,经再三考虑,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于是打电话给黄小姐让他们把钱给我汇过来。”李先生说,当时售楼小姐说公司有规定,这10000元不能退,要向领导请示才行。“这期间,我和黄小姐打长途电话交涉了十几次,这10000元钱他们怎么都不给我退。我当时着急了,我便说要不我就来海南一趟吧。当时黄小姐说要么就来了再说吧。”22日,李先生搭飞机从北京来海口的第一件事,就是到该楼盘进行交涉,该楼盘的销售部经理以李先生违约为由,不退定金。
记者在售楼部连吃三道“闭门羹”
随后,记者到该楼盘采访售楼员黄小姐,但售楼部工作人员以黄小姐放假为由阻拦采访。记者拨打黄小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记者又要求采访该楼盘的负责人,该售楼处工作人员又以负责人出差为由回绝。
律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记者为此采访了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雄,王飞雄告诉记者,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订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从法律角度看,交易双方虽然没有签协议,但在李先生的电汇凭证上“定金”二字的表述指向明确。这10000元能否要回来,除非双方协商。
为此,王飞雄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没有想好买不买房子之前,不要在购房意向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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