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海口市绿地指标应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今天,在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获得通过。
《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园林绿化是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的活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条例》指出,鼓励公民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并对鼓励公民参与园林绿化建设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二是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而居民在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立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记者张中宝魏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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