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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直管市县”:八项原则规范权力下放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作者:李文婷    2009-10-16

  八项原则规范权力下放

  197项下放权力中,经济管理事权占了八成以上

  本报海口10月15日讯(记者谭丽琳)“这不是一场不痛不痒的改革”。参与草拟“省直管市县”改革方案的省委副秘书长刘登山告诉记者,2008年下放的197项权力凸显着省委、省政府的放权决心,涉及经济管理的事权有166项,占了总数的八成以上,放权力度之大是海南建省以来所未有的。

  从无权动用一寸土地到有权审批3.5公顷土地;从上一个像样的项目就要上报省里,到可以直接审批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随着197项权力下放,我省各市县获得了与发展责任相匹配的权力,县域经济被注入了强劲活力。

  “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则放、依法合规、分步实施”,这是省委五届三次全会上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对这场改革的明确要求。

  据刘登山介绍,在制定具体放权方案时,这20字原则被细化成了八大原则: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应明确由市县行使;二是由设区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要下放给市县;三是由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且市县能够办理的,要下放给市县;四是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的原则上要下放给市县;五是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权,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县行使;六是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法规、规章进行修改后,下放给市县;七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的,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特别立法授权,下放相关管理权;八是对经过清理已经下放到市、县及其所属部门的各项行政管理权,省政府所属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

  刘登山告诉记者,197项权力就是根据这八大原则梳理评估而成,所放权力从整体上看不仅是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之需,同时也和各市县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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