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从市旅游局获悉,自上月25日起,全市所有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外出旅游时,须与游客签订2009年版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
此前,我市使用的是2002年版旅游合同。5月1日《旅行社条例》实施。为配合《旅行社条例》实施,9月25日省旅游局与省工商局联合在全省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取代2002年版旅游合同。虽然2002年版旅游合同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近年来,旅游市场出现的诸如旅游购物、食宿标准、违约追究、过度维权等问题,2002年版的旅游合同无法解决。2009年版旅游合同立足于解决近年来旅游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规范合同用语。合同中,不得使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是几星级就是几星级。二是规范旅游购物。针对游客普遍反映的购物次数多、时间长等问题,新版合同中须对游客进店购物次数、购物时间等作出约定。三是明确违约处罚。旧版旅游合同对违约处罚比较笼统,难以操作。新版旅游合同对旅行社或游客有违约的,按什么标准处罚、怎么追究责任等给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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