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若安排买假货 旅行社先赔付
若安排买假货 旅行社先赔付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许甲猛    2009-10-18

  由省旅游局制定,省工商局监制的我省最新版本《国内旅游合同》开始实施。合同首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系假冒伪劣商品后,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新《合同》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除前面提到的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条款外,“因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也写进了合同。

  新的合同细化了各项条款的内容:从出发时间、地点,途中游览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次数、时间,自选项目名称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双方都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此外,合同还对双方违约责任作了细致的规定。在出行前,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取消合同的,分别按照72小时前、72小时至24小时之间、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规定了支付不同标准的违约金。对一方当事人迟到并经合理等待后仍未到达的,未迟到一方有权可以解除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旅游者迟到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旅行社迟到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赔偿。

  新版合同还明确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拖延行程或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旅游者将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 

相关推荐
最热评论
验证码:发表评论
热新闻
  • 一天
  • 三天
  • 一周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0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李君律师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