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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小费合理化听上去很美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许甲猛    2009-10-20

  据媒体报道,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方案明确将小费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将所谓的“导游小费”白纸黑字地“合法化”标出来,很多人甚是不解。

  “‘小费’纳入导游的合理收入范围是为了杜绝导游额外的‘灰色收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党组书记李小甘日前这样解释,听上去确实很美。是不是没有小费服务就会不尽心尽力,带团就会一门心思地谋取“灰色收入”呢?当小费成为合法收入之后,谁能保证导游们就不再吃回扣、不再变相导购?

  世界通行的消费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伦敦。当时给予小费是顾客对服务人员服务的赞赏,是自愿的。小费一旦合法,必然成为导游们计划内收入的一部分。管理办法虽规定:“给不给小费由游客自定。”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想象。完全被控制在导游手里的游客们,能不中规中矩地交钱买平安?那些没“觉悟”的游客,不交小费,可以想见因此受到的待遇。

  其实,内地导游薪酬制度一直是困扰中国旅游业的顽疾。在国外,之所以有向服务行业人员支付小费的“惯例”,是因为老板向客人收取的费用里未包含服务人员的报酬,服务人员就依靠客人的小费挣取工钱。而内地客人向旅行社支付的费用里已包含服务人员的服务报酬。

  弄清这个背景,小费“惯例”在内地就不切实际了。国内游客没有向导游付小费的习惯,如果硬性规定很容易在服务过程中引起摩擦;其次,将小费硬性规定为收入组成部分后,如果导游得不到小费,必然影响其收入,从而影响行业发展。笔者认为,目前学习国外小费合法化并不符合国情,很难满足政策实施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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