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来海口打工的小王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9月,他在海口市琼州大道怡海花园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一年。今年8月,由于工作地址变更,小王提出今年将不会续租,但小王的表弟承诺将续租该房。因此,房东在9月25日之前一直未将房屋出租给别人。
由于该房的内部设施较齐全,房东提出租房者在入住之前需缴纳2000元押金。小王表弟手头资金不够缴付押金,所以向房东提出不租该房。当小王向房东讲明情况希望其退还自己于去年入住时所缴纳的2000元押金时,房东以小王耽误租房为由,从其2000元押金里扣除25天的损失,这让小王很难接受。小王问:“房东的做法合理吗?”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小王的房东陈女士,陈女士告诉记者:“当小王告诉我,他不准备续租之后,我就委托中介公司再寻找租房者。很多人看过我的房子之后非常满意,而且已经决定缴纳押金和租金,就是因为小王告知他表弟要租房,我才推掉所有租房者,把房子留给他表弟。而房子整整闲置将近一个月,使我蒙受了损失,所以我觉得小王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李君律师。李律师认为,如果陈女士有证据证明正是小王当初的承诺耽误了其正常租房,从而蒙受损失,陈女士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可如果双方只是口头协议,证据不充分,那么此问题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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