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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景区游玩受伤谁负责
来源:烟台日报社-水母网     作者:许甲猛    2009-10-28
  家长、学校、景区三方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景区承担主要责任

  孩子在学校组织的外出游玩中不慎眼睛受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昨天,这起人身伤害赔偿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旅游景区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种费用78643元;学校承担7864元。

  学校组织游玩学生活动时受伤

  2007年5月18日,我市一寄宿学校组织学生到某风景区春游。在学校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12岁的女生刘某重复购买了公园内的门票乘滑车游玩,在最后一次游玩中,刘某乘坐的滑车即将到达终点时,她没有控制车速,因车速过快,与前面已停靠在终点的滑车发生碰撞,女生面部与前车正要起身离开座位的游客发生剧烈碰撞,造成女生左眼眼眶骨折。女生受伤后,被认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学生家长将学校和景区告上法庭。

  学生家长:学校理应赔偿

  学生的家长认为,学生所在的学校是寄宿制学校,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监护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明知学生所玩的滑道项目有危险性,旋转圈数多了会导致头晕,学生已玩过一次却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告诫或制止,所以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应赔偿损失。

  学校:景区应负责任

  学校认为,首先,学校虽然是全托寄宿制,学校没有监护责任。

   其次,学校在组织活动前和活动中多次对学生特别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和活动纪律,对学生发生事故没有过错,而且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景区作为服务经营者,因对学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依法赔偿学生的损失。

  另外,学校表示,虽然他们对学生受到伤害没有过错,但学校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学生作出适当补偿。

  景区:娱乐设施安全合格学生自己有重大过失

  景区认为,他们提供的娱乐设施是安全合格的,学生自己有重大过失,其监护人教育子女不到位,所以学生和监护人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景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景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学生受伤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生刘某购票乘坐景区的滑车,景区对游客负有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滑道是刺激性娱乐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生刘某虽然符合该娱乐设施所限制的玩耍条件,但她是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公园管理人员应在其乘坐前进行认真的告诫告知工作,并在滑行途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景区对此未作为,对学生刘某发生伤害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学生刘某是12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她在玩耍中未控制速度,所以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景区的赔偿责任,以承担刘某损失的90%为宜。学校应在景区所承担损失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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