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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
来源:新华网     作者:许甲猛    2009-10-30

    新华网杭州10月29日专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物价局近日发文指出,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须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除游览参观点较大规模扩建以外,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5%;50元至1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0%;100元至2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25%;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门票价格为准。

    今年国庆前夕,四川、贵州、天津、云南、安徽等地多个景点门票纷纷涨价,景点国庆涨价幅度最高达140%,一时社会高度关注。浙江省物价局指出,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于需实行重点保护、控制游客流量、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或观赏价值、在空间规模上自成一体,且具备单独售票条件的特殊参观点,确需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且将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要低于相邻门票价格之和。

    此外,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的规定,临时展览门票、园中园门票、联票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为游览参观点提供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拍照点均不得收费。游览参观点出售门票不得搭售宣传品、代收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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