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话订购机票,事后却发现电子机票被退掉,张先生将航空公司和代理销售机票的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了这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公司被判承担张先生的机票损失费。
去年春节前,张先生拨打机票订购电话,预定了2月5日由上海至哈尔滨、当月12日由哈尔滨至上海的往返航班机票1张。几天后,张先生收到送票人送来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张先生立即进入航空公司网站确认,并支付了机票款2760元和送票服务费90元。但之后张先生在网上查验机票时发现机票被退。
张先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时不仅送票人不知去向,连订票电话也已停机。张先生发现实际出票单位为上海银路公司,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和上海银路公司连带赔偿机票款损失2850元。一审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的机票损失款2760元。航空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机票代理商在未尽充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际,造成张先生的损失,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但本案中,作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是航空公司,所以张先生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机票款损失并无不当,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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