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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受噪声困扰业主两年拒交物业费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许甲猛    2009-11-18

案例一

  受噪声困扰业主两年拒交物业费

  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电梯噪声是开发商建设遗留问题,判物业胜诉


  因为住宅楼开发商设计不合理,将电梯配电房建在住户主卧的上方。电梯工作所带来的巨大噪声,严重影响配电房下业主的生活。于是,业主便找小区物业解决噪声问题,然而物业采取多种措施可噪声都无法根治。因此,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两年多来,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奈之下,小区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胜诉。

  业主搬进新房,却遭噪声困扰

  被告业主姓孔,一提到官司的事,孔先生也是一肚子怨气。2006年,孔先生用多年的积蓄,在海口海甸岛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可自从孔先生一家搬到新房居住后,无论白天黑夜,都能听到很大的“轰隆”声,就像火车从屋顶开过一样。孔先生觉得很奇怪,就跑到楼顶查明原因。一查才知道,楼顶有一间电梯配电房,一旦有居民用电梯,电机就会启动运转并发出巨大的声响。由于配电房就在自家的正上方,所以感觉噪声特别大。

  刚开始,孔先生试图忍耐。可是,每天电梯上上下下,屋顶上的“轰隆”声也响个不停,孔先生一家根本没法休息。特别是晚上,经常是好不容易睡着,又被噪声惊醒。噪声就像鬼影一样缠绕着孔先生一家,弄得全家人失眠健忘,血压也升高。

  不满物业服务,两年拒交物业费

  整日生活在噪声源下,孔先生一家几近崩溃。为了验证是否小区的所有楼房都是如此设计,孔先生来到海口市规划局查看小区的规划图,发现只有自家所在单元设计不合理,把电梯配电房建在住户主卧的上方,其他的都是建在旁边。这样的结果,让孔先生更加生气。于是孔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要求物业把电梯配电房拆除。

  对于孔先生的要求,物业没有答应,物业不能因为孔先生一家的利益而使其他居民生活不便。

  于是,孔先生要求物业为自己解除噪声。可是,物业使用多种方法,都毫无效果。因此,孔先生对物业的服务不满,两年多来,一直拒交物业管理费。

  为了维权,小区物业状告业主

  为了帮助孔先生解决噪声问题,物业确实费尽心思。但是因为电梯老化,配电房设计不合理等多种原因,物业虽采取多种措施都没法降低噪声。而且物业也向开发商反映了孔先生家的问题,可是开发商却始终无动于衷,物业也没办法。

  由于两年多来,物业多次劝解和催促,孔先生都拒交物业费,给物业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物业将孔先生告上了法庭。

  今年6月,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电梯带来的噪声问题,是开发商建设的遗留问题。物业是后进小区的,对电梯只有维护检修责任。孔先生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就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因此,一审判决物业胜诉。

  律师点评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的李金良律师认为,本案中,配电房是开发商设计建立的,电梯是开发商所设的配套设施,并非物业安装。物业只对小区进行管理,对电梯只有维护、检修责任。因此,业主孔先生应找开发商解决问题,而不是找物业。而对于孔先生的问题,物业一直积极地设法解决,只是开发商不理睬,因此物业的责任已经尽到。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孔先生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理应交物业费。不能因此事而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同时,此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买房时要注意检查房屋的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也要诚信经营,不能为个人私利而损害业主的权益。

  案例二

  诊所女医生被劫杀 亲属理赔遭拒告上法庭

  生前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称客户隐瞒三大疾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赔偿金

     
  1998年前后,丁香(化名)和丈夫刘闵在三亚市开了一家小诊所,丁香的诊所靠近三亚港门村,来诊所看病的除了附近的居民外,更多的是外来工和学生。因为收费便宜,医术也很专业,大家都喜欢去这家小诊所就医。

  2005年9月的一天,某保险公司三亚分公司的业务员找到丁香,在业务员的劝说下,丁香为自己投保了该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此主险之外,还投保了附加险重大疾病险。在保险业务员的提醒下,丁香按时缴纳保费。

  2007年6月的一天,丁香在三亚市郊被歹徒抢劫,她试图反抗,被歹徒残忍杀害。三亚警方立即展开侦查,鉴定丁香为他杀,同时积极追捕犯罪嫌疑人。

  丁香去世后,丈夫刘闵向保险公司理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要求赔偿主险5万元,根据“意外伤害”的条款,刘闵认为妻子遭受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刘闵称其作为直系亲属,应得到5万元全额赔偿。

  丁香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海南全省各大医院仔细调查后,发现女医生在投保前的病历记录,原来丁香在2005年以前就患有白血病、心脏病及某种性病。保险公司以丁香隐瞒病史为由,称丁香在投保时隐瞒了事实,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有白血病、心脏病等三种疾病的历史。保险公司列出相关证据,并拒绝作出赔偿。

  2008年初,刘闵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索赔5万元赔偿金。法院一审支持了刘闵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刘闵终于从保险公司拿到了5万元赔偿金。

  案件

  点评

  保险公司不能混淆主险和附加险

  业务员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拥有30年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郑月涛老师认为,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容易出现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保险公司混淆了主险意外伤害险和附加险重大疾病险两者各自所约定的内容,在法院判决前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投保人办理的主险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是重大疾病险,那么投保人在遭受“他杀”这个意外时,保险公司应该就主险积极理赔,以投保人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拒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案中,如果女医生因为心脏病、白血病等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在充分举证后拒赔,因为投保人确实隐瞒了三项疾病。

  另外,建议准备投保的客户在订立合同之前,应注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分析合同条款。如分清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是能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而附加险则属附加合同,它一般不能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须先购买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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