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有新规
500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市委常委会审议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避项目投资风险,今天召开的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凡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原则上在每年度制定的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若当年急需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的副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转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对于使用预留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市政府分管发改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市长(或分管发改的副市长)审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的副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作者:刘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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