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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57业主怒告开发商索赔149万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许甲猛    2009-12-01

案例一

  海口一小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

  57业主怒告开发商索赔149万

  海口某小区57名业主因不满开发商迟迟没办好房产证,集体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退还代收的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及产权证工本费等费用,共索赔149万元。琼山区法院11月26日上午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53万元买套房办不了房产证女业主无奈状告开发商

  内地居民郑玉婕喜欢海南的气候,她来到海口后,就决定在此定居。

  郑玉婕买下了某小区一套住房,可最终却与另外56名业主一起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2008年7月9日,郑玉婕与开发商海南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郑玉婕购买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9平方米,总房款为53万元,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郑玉婕委托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一年内,为郑玉婕办理《房屋产权证》,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证公本费、房产办证费用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合同签订后,郑玉婕支付了全部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证公本费等费用,开发商也在2008年7月18日向她交房。

  但郑玉婕称,小区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未在交房后一年内为郑玉婕办理产权证。经郑玉婕了解,开发商因违反规划,导致该项目未通过相关部门综合验收,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

  郑玉婕多次找该公司协商未果,今年8月她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起诉开发商。郑玉婕要求,解除郑玉婕委托该公司办理房产证的委托关系,并将代收郑玉婕的契税16082元及产权证工本费500元退还;解除郑玉婕委托开发商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委托关系,开发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349元应退还业主;因开发商未将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权属登记,应支付违约金。

  57名业主集体起诉索赔开发商称并未违约业主合理请求可协调解决

  郑玉婕等57位业主认为,该公司因违反规划而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也不具备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条件,业主在委托该公司办证的一年内未能取得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退还代收的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及产权证工本费等费用,索赔共计149万元。

  该公司辩称,业主要求判令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业主方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开发商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已在海口市房管局的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上备案。

  开发商认为,对于业主要求退还代收的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及产权证工本费等费用的请求,如业主提出的请求合理,可协调解决。另外,开发商已经按房管局的要求,将专项维修基金打入房管局指定账户,不构成违约,不能退还。

  法院未当庭宣判。(文中郑玉婕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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