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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游客权益 沈阳拟禁旅游区强售联票、套票
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许甲猛    2010-01-21

  《沈阳旅游管理规定(草案)》基本制定完成 保护游客权益内容几乎占整个规定的1/2

  华商晨报讯(记者 林浩)今后,景区、景点强行出售联票将面临最高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及5倍罚款的处罚。

  1月19日,记者从旅游主管部门了解到,《沈阳旅游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基本制定完成,其中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内容几乎占整个规定内容的1/2。

  团队游:明码标价, 不得含糊其辞

  在团队游的游客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定,游客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书面合同、双方其他方式的约定或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等6项权利。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必须事先向游客说明或警示,警语或标志要清晰、醒目。

  签有旅游合同的应写入附加内容,并须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含糊其辞,低价误导旅游者,价外收费。

  游客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并作为附加内容写入旅游合同。

  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旅行社不能出团、要将已签订合同的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时,草案规定必须提前征得游客同意,或在签订合同时作出书面约定,一旦游客不同意转团,旅行社要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擅自转团的,转让的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减少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应扣除已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定金,尚未发生的其余服务费用要返还给游客。

  提醒:对于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游经营者操作失误,造成实际影响和损失的,游客应该用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若滞留不归造成损失,扩大的损失由游客自行负担。

  自助游:组团成员应签合同明权责

  针对自助游,草案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及建议。游客自行组织的各类自助旅游,建议事先由全部成员签署自助旅游合同,包括基本行程、食宿标准、费用分摊、内部分工、成员责任、安全预案等,必要时应要求成员提供体检报告等,确保人身和旅游安全。

  草案规定,各类社会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经营、组织本单位以外人员的旅游活动,必须委托本市旅行社、特许旅游线路经营者办理;网络旅游经营者直接经营旅游业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提醒:前往有一定危险性地区的自助旅游者,可将主要组织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单位,约定定期联系方式和时间,以及安全救助预案等。

  门票管理:禁止强售联票、套票

  结合国家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沈阳市也将景区门票管理写进管理规定。

  草案要求,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或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一并向游客公示,由其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和附属品。

  另外,如果景区、景点票价确定或调整,按照国家和沈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批准调整之日起,对旅行社等旅游组织单位延期3个月执行新价格,但另有协议或自行商定的除外。

  强行出售联票,景区将面临最高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及5倍罚款的处罚。擅自对团体票涨价,将要求景区景点退还加收费用。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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