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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伤了腰椎 旅行社被判赔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作者:许甲猛    2010-02-07

  本报2月6日讯(记者 郭卫艳)出国散心旅游,却因为快艇过于颠簸造成腰椎骨折。为此,消费者方某将旅行社告上法院。今天,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获悉,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5.9万元。

  去年4月2日,方某同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后,前往泰国旅游,时间为4月10日―18日,旅游费用为2680元。签订合同后,方某依约交了旅游费用,旅行社也按约发团。旅游过程中,方某乘坐快艇至当日的旅游目的地时,由于快艇行驶过于颠簸,致使方某腰部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方某找旅行社就索赔事宜进行协商,但终不能达成一致。无奈,方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万元。

  法院认为,方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因境外承运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但在诉讼前,旅行社未向方某披露境外承运人的信息。在诉讼过程中,旅行社亦未向法院披露境外承运人的信息,致使实施侵权行为的境外承运人不能确定。旅行社在组织方某旅游过程中,对方某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境外承运人驾驶快艇速度过快导致剧烈颠簸时,未能制止其降低速度减轻颠簸,从而有效防止可能给方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故旅行社应对方某所受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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