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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缩水" 消费者获直接损失额一倍违约金
来源:人民政府网     作者:李文婷    2009-03-16

  新华社福州3月13日电(记者 康淼)福州一位消费者参加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武夷山三日游,旅游期间,当地陪同导游擅自变更合同,导致旅游服务明显“缩水”,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福州某旅行社。经调解,消费者获得直接损失额一倍的违约金。该案被列入福州市消委会日前公布的2008年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据福州市消委会介绍,2008年8月4日,孙女士参加福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福建假期联合散客拼团武夷山三日游,同时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8月9日成行。在旅游期间,由于武夷山当地陪同导游未全程陪同游客登天游峰,没有安排游客坐竹筏,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且食、宿、行都不达标。

  为此,孙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2079元,但旅行社也强调了原因,不认可孙女士的要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孙女士8月12日向福州市鼓楼区消委会要求维权。

  经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双方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乙方(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消费者)直接损失,并支付直接损失额一倍的违约金”。福州市某旅行社于9月10日退还并赔偿孙女士旅游中直接损失额及一倍的违约金共计900元。

  福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在旅游业时有发生当地陪同旅行社违约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本案调解的关键点是如何认定旅游公司的违约责任,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消委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依合同进行调解,指出福州市某旅行社是违约方,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事实。关于当地陪同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福州市某旅行社可向其追究违约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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