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两家旅行社未及时偿还导游垫付的团款被起诉。日前,经龙华区法院判决,限这两家旅行社在指定日期还款。
自2008年初,导游崔某受旅游公司委托带团出游,但旅游公司每次都未足额支付团款,出游过程中不足的费用由崔某垫付。截止2008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旅游公司共计欠其垫付团款7985元。崔某多次催款未果,便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向其偿付团款7985元。
该公司法庭上辩称,对崔某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同意支付所欠崔某的团款,但由于公司现资金周转紧张,希望能分批支付。
经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限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某偿付旅游团款7985元。
导游陈某也有同样的遭遇。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他为X旅行社带团垫付款共计5400元。但该旅行社至今仍拖欠这笔款项。法院最后判决该旅行社向其偿付旅游团款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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