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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公开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 设廉政准入制
来源:人民网     作者:蔡于博    2010-05-26
   “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企业的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廉政准入清出制;建设领域违法违规的企业及法人,在两年内禁止参与省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代理业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并决定实行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管理。
  
  近年来,随着海南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建设系统企业违法违规犯罪现象明显上升,严重扰乱了海南房地产市场诚信,损害了国际旅游岛形象。仅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房地产类民事纠纷案件241件。
  
  新规规定,准予进入海南省内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协议,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项目招标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或在检察机关有行贿档案记录的,对个人吊销其从业资格;对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同时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被限制或取消进入本省建设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投标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制或取消期内无新的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期满后方可进入本省建筑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对于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公布时间为6个月至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记录,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形成诚信档案,长期保存。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记录和公布外,还将通过媒体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不良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不良行为、《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不良行为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海南省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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