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见》中所称“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等法定假日。
《意见》指出,假日旅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原则,成立省假日旅游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旅游委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旅游委、省外宣办、省发改委、省纠风办、省文体厅、省卫生厅等22个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省委、省政府授权统筹协调全省假日旅游市场环境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查督办、行政问责。
假日旅游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各市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假日旅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地区假日期间旅游市场管理,重点打击“四黑”、“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各类违规行为;本地区假日期间旅游价格管理,重点对旅游饭店价格进行调控,重点打击旅游购物点、景区点以及潜水、鱼疗等特种旅游项目虚高价格,以高额回扣揽客等行为;本地区假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重点打击“两抢一盗”、黄赌毒黑,娱乐场所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本地区假日期间城乡卫生环境管理,集中整治脏乱差现象;重点打击非法运营和超时超载运营,增强重点时段、路段、道口的警示标志和警力部署,严防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本地区假日期间旅游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交通集散地、饭店、餐饮点、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疾病、食物中毒等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各市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所属区、乡镇、街道办直接责任人,具体承担并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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