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7日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通知要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五指山、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东方等8个民族市县,将按在校城市学生人数的15%确定免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其余市县将按在校城市学生人数的10%来确定免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近年来,海南省对贫困生就读中职学校的资助范围一再扩大。2008年,海南省在省农业学校、省通什农业学校实行免除种植、养殖专业学生学费试点工作。从2009年秋季起,省委、省政府对海南省中职教育全日制在籍涉农专业(含“双带头人”涉农专业学历班)一、二年级学生免除学费,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按实际免除数额拨补。
今年8月份,海南省再次出台优惠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海南省经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南国都市报/记者 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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