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五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将旅游价格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根据《规定》,海南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期间旅游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这主要是为了遏制经营者在非常时期为追逐暴利,损害旅游整体利益和国际旅游岛形象的行为。
为了增强政府定价过程的透明度,杜绝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随意定价,《规定》要求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专家论证及必要时实行听证会制度。《规定》也强调政府对游览参观点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依托海南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主题公园、生态文化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古迹等门票价格,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的原则核定。在投资成本收回后,要适当调低其门票价格,体现公益性。
近年来,海南加强对旅游市场调控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旅游价格秩序,取得一定成效,但旅游市场价格问题仍然突出,零负团费经营、游览景区价格混乱、酒店价格波动过度、餐饮欺诈宰客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干扰了国际旅游岛建设,亟待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将旅游价格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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