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司法新规
将实现双赢
11月1日上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该司法解释昨起正式开始施行。(11月2日《北京晨报》)
此次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旅游中涉及的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解决了旅游纠纷中的许多“老大难”问题,对旅游者可谓是雪中送炭。概括而言,有如下几点:其一,更方便了游客的诉讼,比如没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不想提起诉讼时,新规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二,明确了许多游客的权利,比如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游客的“要求双倍返还”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其三,规定了许多旅游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比如旅游经营者不得制定霸王条款,旅行社漏景点要赔偿,旅行社有妥善保管游客行李的义务,在购物时,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司法新规在对旅行社套上紧箍咒的同时,也对游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比如旅行社不得制定“霸王条款”,但是,并非格式合同就认为是“霸王条款”,解释规定只有“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才算是“霸王条款”;再比如说,“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游客才要求退费,但是,“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并没有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游客不能要求赔偿,这实际上也是平衡了游客与旅行社的利益。
更重要的在于,司法新规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整合提供了一个契机。今后,旅行社的各种欺诈行为将不得不在司法面前接受拷问,如此,旅行社不能再靠欺诈生存,就必须要坐在一起考虑今后的生存之道,改变那种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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