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尽安保义务造成损失旅游企业应赔
未尽安保义务造成损失旅游企业应赔
来源:     作者:陈曼莉    2010-12-06

  父母想去旅游,却被旅行社告知要收取100元/人的“老人费”,如何维权?导游中途临时变更旅游行程,游客可否要求索赔?在旅游过程中,你是否也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呢?

  本月初,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引起海南省旅游业界和市民的广泛关注。《规定》对诸多旅游纠纷的“模糊地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望令旅游纠纷不再成一团理不清的乱麻。

  ■文/本报记者 张毅

  行程有变,可要回部分费用

  案例

  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海南遭遇多年不遇的暴雨,道路被淹、交通受阻、海上游乐项目暂停、旅游景点暂停开放、游客出行与安全受到巨大影响。许多游客只能滞留在酒店,无法出游。暴雨不仅影响了已经抵达海南开始旅游的游客,不少游客提出想返程退费,却几经周折仍未如愿。而一些已经交钱报名但还未出发赴海南旅游的游客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没法去海南了,我交的订金是不是也打水漂了?”

  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因不可抗力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目前,旅游纠纷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因外界原因导致行程中断或取消。有法律人士表示,《规定》旨在维护消费者和旅游企业双方的利益,界定了不可抗力因素等因素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双方责任范围。对于游客来说,如果遇到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行程有变,完全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未尽安保义务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失应赔偿

  案例

  旅行时,没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结果被车撞了,医药费是不是找旅行社要?在外旅游,放在酒店的钱包被盗了,是不是旅行社或酒店保管不力应该照价赔偿?

  规定

  针对第一个问题,《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行社、导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问题,《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有法律专家指出,从以上两个小案例可以发现,《规定》既不是游客的“护身符”,也不是旅游经营者的“紧箍咒”。《规定》旨在平等地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之二

相关推荐
最热评论
验证码:发表评论
热新闻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0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李君律师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