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税定点商店需具备八大条件
被认定商店将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标识
本报海口12月27日讯 (记者罗霞 杨春虹)记者从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我省退税定点商店需具备八大条件,大型商场将成试点首选。被认定的退税定点商店会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做出标识,以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退税定点商店需具备的八大条件为:(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商店认定申请,海南省国税局将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规定进行认定。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退税定点商店条件的,将被取消退税定点商店资格。
据了解,退税定点商店认定工作将从2011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进行。我省将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大型百货商店进行试点,等积累经验之后再向其他商店推广。近期,我省已对省内部分规模较大、效益较高、服务较好的,在同行业中具备优势的大型商店进行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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