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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拼团”应事先告知旅游者
来源:新民网     作者:李文婷    2009-05-06

  新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昨起推广使用

  旅行社“拼团”应事先告知旅游者

  

  □依据《合同示范文本》,老年人优惠等旅游中的焦点问题将有望解决。 新华社资料图片

  由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共同制订的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昨天起正式推广使用。该合同首次明确了组团方式,规定旅行社委托组团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新版合同要求旅行社明确组团方式

  旅行社是自行组团还是委托组团?有的游客往往在行前还蒙在鼓里,以致在旅游过程中遭遇种种“陷阱”,尤其是那些委托组织的“拼团”,经常会采用组织游客多进购物店、增加二次消费、压低进入主要景点的游览数量和时间等手段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抬高旅游报价,游客在旅行结束后才知上当受骗了。

  新的合同文本首次明确了组团方式,将组团方式(分为自行组团或委托组团)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的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明确:旅行社委托组团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合同中明确组团方式,并在合同签订前提请合同双方注意,有利于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不再约定一次性付清旅游费

  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删去了2004版中设定的旅行社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的约定,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协商约定费用支付方式,这样既增加了旅游者费用支付的选择权,也符合市场操作实际。

  2009版合同示范文本在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中,本市部分70多岁的老年人专门来信反映,一些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没有将老年人可享受部分景点门票优惠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要求增加相应合同条款。

  记者注意到,正式推广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设定了相关条款,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情况,特别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可与旅行社协商约定优惠方式,以保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的合同规定,因交通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时,双方应按实结算;在行程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这些具体约定,都有利于双方实际操作。

  对于事先不能成行的违约责任,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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