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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团体购票优惠不得高于散票20%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     作者:王吉拉    2011-01-17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并要求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旅游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海南部分景区景点团体门票价格虚高,价格层次混乱,是造成旅游价格零负团费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的团体票价格,《规定》明确指出,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同时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门禁系统、税控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

    《规定》要求,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规定》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出售有差别团体票或者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符琼光说,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海南实际,制订《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海南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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