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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推荐]国内旅游合同新增“八项注意”
来源:新民网     作者:李文婷    2009-05-07

  国内旅游合同新增“八项注意”

  其中包括删去“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的约定”

  本稿为《新民晚报》专供新民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新民网·晚报推荐】要求禁止使用模糊用语

  在国内旅游过程中,部分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用语不规范,导致产生纠纷后无法用现行的标准进行衡量。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在填写合同“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

  首次明确组团方式

  将组团方式(分为自行组团或委托组团)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的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还明确:旅行社委托组团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约定先行赔付义务

  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若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以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关注旅游者人身安全

  在合同使用说明部分,要求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提请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引导旅游者旅行行为

  合同明确行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要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

  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情况,合同特别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可与旅行社协商约定优惠方式。

  规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该合同示范文本删去了2004版合同文本中设定的旅行社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的约定,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协商约定费用支付方式。

  事先明确不行违约责任

  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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