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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新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规范旅游行业经营秩序。鲁海涛 早报资料
【新民网·独家报道】5月5日下午,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召开“迎世博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会”,正式向社会公布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新民网记者现场了解到,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制定,自2008年1月启动至今,历时近17个月。该合同示范文本是对2004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的合并和修改,但与过去的文本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大改变,设计了一些针对性的特色条款。
据工商部门介绍,在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中,本市部分70多岁的老年人专门来信反映,一些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没有将老年人可享受部分景点门票优惠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要求增加相应合同条款。记者获悉,该合同示范文本设定了相关条款,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情况,特别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可与旅行社协商约定优惠方式,以保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另据新民网记者了解,新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明确约定了: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若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以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工商部门表示,这种约定,可以避免旅游者在外地购物上当受骗却索赔无门的状况。 在国内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双方对住宿、餐饮等标准的争议,部分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用语不规范,导致产生纠纷后无法用现行的标准进行衡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五条明确: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此外,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组团方式、旅游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约定。(新民网 沈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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